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2004]1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1.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明确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省、地、县、乡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事故高发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扭转,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到2010年,基本健全地方安全生产配套法规,形成较为良好的
安全生产法治环境,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3.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和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考核的核心内容,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从2004年起,省政府每年以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向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实行重奖重罚。对实现控制指标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表彰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对未实现控制指标的,给予惩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指标的控制情况统一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简报、报刊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