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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4]13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我省每年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中提取30%的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70%留在市、县专款专用,30%集中在省级使用。
  三、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将这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
  四、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管理,编制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农业土地开发的项目和资金专项检查。
  六、我省该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待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具体办法出台后,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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