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
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列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和财政扶贫资金中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财政支农资金行为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其单位及其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通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相关处理;
(二)财政部门一年内对该单位同类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不予受理;
(三)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终止该项目的执行,收回已拨付的财政支农资金;
(四)财政部门收缴违规的财政支农资金;
(五)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追缴被侵占、挪用的财政支农资金;
(六)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责令项目单位冲转有关的账目。
第五条 申报财政支农资金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虚假内容、且已骗取财政支农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收缴被骗取且已拨付的财政支农资金,并于一年内不予受理该项目单位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的申报,对其单位及其主管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