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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妥善化解乡村债务
  乡村债务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成因较为复杂,化解难度大,是改革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2004年我省先在乐都县和化隆县开展化解乡村债务的试点工作。
  对农牧业税尾欠问题,各地要区分税费改革前后的不同情况,妥善加以处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对应该缴纳而又具有缴税能力的,要按规定程序依法收缴。
  五、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一是要认真抓好涉及农牧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各地要继续负责组织抓好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牧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二是深入开展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把农牧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牧民建房乱收费、农牧区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牧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后专项治理的重点。三是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四是切实加强对“一事——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五是认真做好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的管理工,切实把完善监督卡管理制度作为当前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到位。六是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案件和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有挤占、挪用、贪污行为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七是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八是各级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财务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涉及农村牧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牧区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与农牧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牧区稳定的关系、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等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它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及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确保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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