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项配套改革
各州(地、市)、县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
——乡镇行政机构改革。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2004年要对全省市县机构改革以来乡镇行政机构的基本现状、运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同时,要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关于乡镇事业机构改革,要按照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04年重点推进省以下教育事业单位的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2005年着力推进县、乡两级农牧、卫生等其他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性站所,进一步理顺县对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乡镇学区的教育机构设置,对除一类县(大通、湟中、乐都、民和、互助)以外,各县(区、市)现有乡镇(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学区等)教育管理机构在明确职责进行职能移交的基础上予以精简。同时,要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小学教师编制核定工作;在规范乡(镇)学区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机构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管理办法。
——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按照“收入上缴,支出下拨,县管乡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一是乡镇实现的各项税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收入,所属支出由县级核定下拨。二是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以及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牧区公益事业经费,纳入乡级预算支出范围,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拨付,乡镇管理使用。三是对于农牧业税正税的20%附加和县级财政核定下拨的农村税费改革资金中属于村级支出的村干部补助和办公经费、五保户补助等支出,继续实行“村用乡管”,确保村干部报酬发放、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对于上述经费,县乡不得截留、挪用。四是在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的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