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4]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减免税政策,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分层次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牧户。
二、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征、免征农牧业税的政策
按照中央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有关政策,自2004年起,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玉树州6县、果洛州6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和海西州格尔木市属唐古拉山乡的农牧业税。全省其他地区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农牧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由此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通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解决。除免征农牧业税的地区外,各地如再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制定的《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基层操作,切实做好今年农牧业税减征、免征试点工作,确保减免农牧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决不能以任何名义再向农牧民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征收的要坚决退还。对免征农牧业税的16县1乡中现已征收农牧业税的县、乡,要认真做好退税工作,同时要注意做好对农牧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牧业税负担不均而引发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