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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实施意见

  4、农业特产税取消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征收农业特产税。
  5、各县乡要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在得到农牧民群众认可后,再将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后的农牧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牧户。
  6、对“三江源”以外地区农牧业税征收实行“先下调、后征收”的操作程序。农牧业税征收必须公开透明,征收农牧业税必须由征收机关的征收人员依法征收,其他人员不得代征。对税费改革后合法合规的生产性水费、电费和社会性的规费收费必须与农牧业税分开,不得混征,农税人员也不得代征。
  (二)农牧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计征办法。
  1、农业税: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全省平均农业税税率6.5%为基准,在此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即农业税税率由6.5%降低到5.5%,降低比率为15.4%(1/6.5×100%=15.4%)。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2、牧业税:按照比率相同原则计算牧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牧业税总额×15.4%。牧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继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上的实施意见精心测算,提出本地区的具体落实意见。要衔接好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各地的实施意见于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税改办)备案。
  (三)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二是坚决纠正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征税,规范征收行为。对已取消的农业特产税不得再行征收;对在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和免征的基础上,如有多征的情况必须如数退还到农牧民手中。各地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切实搞好干部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改革试点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组织干部深入农村牧区,把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征、免征农牧业税的政策原原本本地给农牧民群众讲清楚,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牧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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