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
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4]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全省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现就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自2004年起,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三江源”地区果洛州6县,玉树州6县,黄南州的泽库县、河南县,海南州的兴海县、同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乡的农牧业税;全省其他地区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各地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二、资金来源
2004年全面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后,中央财政按2002年决算实际征收数的80%补助,省财政配套补助20%。2004年起按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政策执行,中央财政同样按80%给予补助,省级配套补助20%。扩大免征农牧业税范围减收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地方20%配套补助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按有关规定算账到县,资金转移支付到州、地、市,由省财政厅监督执行。各地自行确定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
三、政策界限和工作方法
为确保减征、免征农牧业税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工作透明、主体合法、程序合规、规范操作”,须明确如下政策和方法:
(一)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和减免农牧业税的基本政策。
1、农业税计税要素(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数为准,不搞重新丈量或界定。
2、牧业税计税要素(牲畜头数)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数为准,不搞重新清点和大面积调整。
3、省财政厅依据各县2002年农牧业税收决算报表的数据和降低比率计算对各县的补助数额。各县按照2002年农牧户缴纳农牧业税的实际数额,计算降低比率后,征收2004年农牧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