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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建设稽查工作组并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及建设环境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领导、监督、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负责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其政府主要领导为乡村公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员本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沿线群众全力支持与配合,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落实省政府的优惠政策,制定本地区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与办法,制止和纠正乱罚款、乱收费及提不合理要求的行为;
  (四)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指导、协调征地拆迁、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征用工作;
  (五)各县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征用、划拨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管理部门及涉及征迁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青海省城镇发展规划,结合我省路网规划和乡镇、行政村总体规划及各地区编报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各州(地)、市上报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省建设规划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法人已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各州(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交通厅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有本地区农村公路现状、具体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优惠政策等。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州(地)、市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按地区一揽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的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独立大、中桥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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