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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部署,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和乡(镇)与行政村(牧委会)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计划、指导、管理、监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主管等有关部门和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负责、广泛动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技术标准,着重处治病害,完善防排水设施,提高路面等级,增强通行能力,严格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总体要求,会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负责审批农村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稽查小组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级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
  第六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技术政策;下达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审查农村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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