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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我省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4]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要求,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迅速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古建筑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治理力度,使我省的古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古建筑长期被当地单位或群众占用,作为粮仓、教室或办公场所使用,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造成许多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全省各地逐渐加大了对文物古建筑等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却缺乏足够的消防投入,忽视了对古建筑的保护,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我省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形势还十分严峻。据统计,1998年以来我省共发生古建筑火灾20起,直接经济损失553万余元,受损的文物价值无可估量,其中临汾尧庙和忻州宁武小石门仙人洞等火灾在国内外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切实加强我省的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全面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我省作为文物大省,地上文物遗存十分丰富,古建筑遍布全省各地,素有“中国古建筑宝库”之称,其中仅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就占全国同期同类古建筑的72.6%,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在我省调整产业结构的发展规划中,旅游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已经被提高到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其中开发和利用古建筑旅游资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不仅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一定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当地古建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仔细分析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状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古建筑消防工作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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