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源头治理。各地的煤炭、焦化、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料场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所属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治理整顿。
4、调整规费征收标准结合山西省实际,在全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结束后,交通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后,按照恢复标准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七部委《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量征费。已实行规费包缴的车辆,交通部门应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5、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1)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2)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辖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的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4)集中治理期间,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同步开展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行动,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相关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省军区有关部门要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查处措施,对全省范围内的军车超限超载运输、假军车及其超限超载运输进行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假冒军车和出租、转借军警号牌等问题,保证各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5)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和驾驶员超限超载累计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挂靠车辆由其所挂靠的企业负责),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等级的企业参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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