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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依法卸载和处罚。治理工作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鉴于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流动性和我省多年来的整治工作实际、以及首次或多次违法的界定困难等实际情况,规定凡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按有关标准认定后,由交通部门实施卸载,并按照职责划分,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单车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以500元、1000元、2000元的罚款,同时进行违法登记。实施卸载一般由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需提供协助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卸载需强制卸载的,由交通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3日内不能自行运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牵头,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委托省级拍卖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拍卖。卸载的煤焦货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执行。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不得现场处罚,应由被处罚人或单位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交纳罚款。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路局、省高管局要将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一线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因经费不到位影响工作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全省原有的超限运输检测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称重设备由原来的称单轴载质量全部调整为称整车总质量(各高速公路入口要尽快安装检测设备),并停止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但超限超载车辆对其行驶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事实(直接)损坏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卸载和处罚,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卸载和处罚;已被交通或公安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市、县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市、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4)区别对待。为减少治理工作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是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划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二是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但对上述两种情况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对超限超载登记累计超过2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该车辆的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对经行政许可批准,持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不卸载、不登记,但要认真核查通行证件与其车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和时速等是否相符,相符的放行,不相符的或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要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依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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