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车辆
(1)协作配合。在省、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固定检测。交通、公安部门联合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负责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并负责依法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指挥车辆接受检查、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按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或匝道入口外实施检测,但不卸载、不处罚,应予劝返。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禁止向超限超载车辆发放通行卡。半封闭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可参照高速公路的治理办法执行。流动稽查。全省11个市,每市组织两支流动稽查队,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牵头并提供便携式称重设备和卸载设备,公安部门配合,纠风部门监督。各市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备案,要固定稽查路线、固定稽查车辆,选择开阔路段进行稽查。对超限超载车辆以卸载消除违章行为为主,不得罚款放行、堵塞交通,不能出现新的公路“三乱”问题。流动稽查队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道路的稽查,重点解决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设备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问题。要做到机动、灵活、快速、有效,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判定。卸载场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考察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负责检测、卸载,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罚。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源头治理,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县、不出市、不出省。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固定超限检测点与流动稽查队之间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任何一个检测点或稽查队都要对上一个检测点或稽查队的处罚行为进行认真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消除或只罚不卸等情况后,应实施卸载和处罚,并及时上报同级治超领导组办公室。
(2)统一标准。2004年6月20日至12月31日,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以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128号)规定为准。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认定标准。公安部门负责对二轴车型进行治理,其标准严格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交通、公安部门实施卸载和处罚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写清被卸载车号、年月日时分以及卸载前后的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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