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的措施全省治理工作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县、不出市、不上高速公路。
1、广泛开展宣传要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开展讨论;要强化社会和路面宣传,交通、公安部门要对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本辖区内的煤炭、电力、冶炼等重要生产企业及运输企业进行座谈,宣传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传单,悬挂宣传横幅、标语。交通部门的养护机构要加强对限载公路、桥梁的管理,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
2、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
(1)6月20日前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报送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积极配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此项工作。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①“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标准执行。公安部门先期进行排查、清档,交通部门进行比对。②“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之日起,持更改后的车辆合格证向其车辆所注册的公安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③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收存更正后的车辆合格证,办理“大吨小标”纠正工作。④对“大吨小标”已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的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⑤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限期恢复,限期没有恢复或2004年12月31日后仍未恢复的,要强制恢复。
(2)省质监局要牵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制定方案,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省内汽车生产和改装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出现。
(3)省工商局要会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对省内非法车辆改装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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