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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山西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照检查,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务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文物古建筑单位要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联合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逐一检查、梳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2、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应当予以关闭处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0日)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2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10月31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省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深入,取得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文物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集中力量整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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