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和安全监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试点推广城市要加强车用甲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环节中对环境影响和使用安全的跟踪监测。组织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试点推广前后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及销售环节中的质量、计量监督检查。
(一)试点推广城市要组织有关环保监测部门,设置专门采样点,对道路两侧、加油站、司机室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醇类、醛类等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试点推广城市醇汽办对选定使用甲醇汽油的全部示范车(不得低于100辆),会同省醇汽办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技术监测等部门对其经济、技术、排放进行定车跟踪监测,并随机对加注甲醇汽油的汽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醇类、醛类等污染物进行抽样检测。
(三)试点推广城市醇汽办要及时将监测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定期以书面材料(全省醇汽试点工作联网后,通过网络传递)报送省醇汽办,由省醇汽办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六、管理与服务
(一)省醇汽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落实使用车用甲醇汽油的有关政策,负责指导各城市做好宣传,定期收集、整理、综合上报试点情况,报请省醇汽领导组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试点推广城市的醇汽办要指定汽车维修站,负责对试点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服务,系统收集记录反馈试点推广过程中的原始数据等有关信息。并会同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做好定点维修站的人员培训和易损件的供应工作,为试点推广车辆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有效的社会化服务。
(三)试点推广前,各市醇汽办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消防及车用甲醇汽油的调配试点企业按有关要求和规范,对参加试点推广的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加注机上方明显位置张贴省内统一的标识。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推广资格。同时,对本市参加车用甲醇汽油试点推广的加油站加强监督、规范运营、严格管理。
(四)试点城市要对选定的车用甲醇汽油示范车辆,进行经济、技术、环保的全程跟踪监测,按照省醇汽办“两证一册”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并以此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试点推广城市在车用甲醇汽油调配定点企业的技术指导下,认真做好试点推广车辆的“三油”(油箱、油泵、输油管路)清洗工作,组织参加试点推广车辆在使用车用甲醇汽油前,进行必要的复检和维护,更换易产生溶胀损坏的密封件和滤芯等易损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全满足使用甲醇汽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