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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88号 2004年8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国办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按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企业按其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在破产费用中统筹解决。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中小学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的,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尽快落实交接工作,省国资委和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由省国资委和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教育、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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