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晋政发[200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省蔬菜、水果、活畜禽及鲜肉、鲜奶、鲜蛋、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简称“绿色通道”)。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绿色通道”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服务“三农”,优化我省鲜活农产品运销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鲜活农产品运输实行优惠政策。凡在本省境内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凭各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植物检疫证以及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且货证相符,免收所有普通公路通行费;整车运输本省鲜活农产品的本省营运性运输车辆,凭各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植物检疫证以及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且货证相符,通过高速公路出省收费站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各公路收费站要把开设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与抢险救灾紧急运输通道结合起来,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三、禁止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上路以后,除武警、公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准随意迟滞和扣留车辆,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征任何其它税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限超载行为的,要记录违法行为,教育或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后转到所属的车辆登记所在地,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和教育;对有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要按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路产的要尽快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防止鲜活农产品变质腐烂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鲜活农产品实施产地动物、植物检疫。当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对鲜活农产品的检疫和检疫证的发放要即到即办,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和刁难鲜活农产品检疫和运输,严禁弄虚作假。在动物、植物检疫证有效期内,全省任何地方不得重复检疫。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