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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陕西省测绘条例》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陕西省测绘条例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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