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边购边销。如月末销售量大于购进库存量,按先销后购处理;如月末销售量小于购进库存量,按先购后销处理。
第六章 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包括储存费用、利息、轮换费用、抛售省级储备粮价差补贴、经省政府批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省级储备粮出现重大亏损的财政补贴以及其他有关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保管费用包干标准每年80元/吨,在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遵守各项储存和轮换等规定的条件下,按每月(包括轮换架空期)实际承储省级储备粮库存规模数量计算。贷款利息按计划内实贷数和当期规定利率按月计算。省粮食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费用和利息,并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0日内支付给承储企业。具体核算如下:按照有关补贴标准,借记“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科目。
第十八条 推陈储新费用(包括损失损耗)及支付办法:推陈储新费用区分品种具体包干标准为:小麦每年40元/吨、杂交籼稻每年60元/吨、粳稻每年80元/吨。分品种的支付办法为:小麦、杂交籼稻在省粮食局确认承储企业已按要求实施轮换后于次年拨付上年费用;粳稻谷在省粮食局确认承储企业已将同一生产年度入库的该批粳稻全部实行轮换后,一次性将该批费用全部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粮食局也可根据情况预拨部分轮换费用。具体核算如下:按照有关补贴标准,借记“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科目。
第十九条 按照省规定抛售省级储备粮,补贴核算参照省级储备粮抛售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省级储备粮出现重大亏损的财政补贴,按发生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仓库情况下拨的简易建筑费补贴、建仓贷款贴息补贴,承储企业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补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