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省下达的收购计划,直接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其库存进价成本按实际收购价格和相关费用确定报省粮食局核实确认。收购时,按实际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收购完成后,按省核定的标准将收购费用转入省级储备粮油库存值,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费用”科目;同时将超过核定费用标准的收购费用转入相关的费用科目,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费用”;跨年度核定收购费用时,将超过核定费用标准的收购费用从库存成本中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由省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的,按采购价作为库存进价成本,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移库调入的省级储备粮进价成本按调出方的入库结算价所规定的调拨费用确定。调拨费用标准由省根据运距、运输方式等核定。出库时,调出方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省级储备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调入方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支付调拨费用时,借记“库存
商品——省级储备粮油调拨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入库结束按省核定的标准将调拨费用转入省级储备粮库存值时,调入方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调拨费用”科目;同时将超过核定费用标准的调拨费用转入相关费用科目,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备粮油调拨费用”科目;跨年度核定移库费用时,将超过核定标准的调拨费用从库存成本中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四章 省级储备粮抛销的管理及核算
第十二条 省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省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按核定的市场价,由省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油销售按下列方法核算:
(一)按省规定抛售省级储备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省级储备粮销售收入”科目。抛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科目。抛售形成的应上交差价款,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科目;上交差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