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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备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省级储备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

  第九条 根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三)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四)各项财务收支,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应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六)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涉及几个会计年度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七)财务会计报告应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或说明。
  (八)核算中应体现经营与储备分开的原则。

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购进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采购,也可由省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价格由承储企业核算上报,由省粮食局核实确认。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按下列方法核算进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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