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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粮食局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修订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
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粮财[2004]7号 2004年7月14日)


各市县粮食局:
  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将《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理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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