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
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 2004年7月17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坚决制止非法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征地补偿不落实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保持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现就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当前,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有的地方开发区(园区)擅自扩大规模,非法圈占耕地,违法占用土地;有的地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有的地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强行拆迁农民住宅;有的地方土地征而不用,造成部分土地长期闲置、耕地撂荒等。有的地方为解决土地征用纠纷,出警不慎,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上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干群关系,破坏了土地市场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期群众信访举报或经新闻媒体揭露的一些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观念,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扭转当前土地执法偏软的状况,严厉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依法维持正常的管地用地秩序,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地用地和征地补偿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地,严禁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行为的发生,严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低水平重复项目供地,严禁截留、克扣、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侵害农民利益,严禁土地长期征而不用、造成大面积撂荒,严禁违反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多头出让土地。要结合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对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坚决纠正存在问题,切实规范管地用地行为。各类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提前占地开工建设,一律不准先期征地拆迁。经依法批准的2004年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严禁分期补偿,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的地方,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转入专用帐户。对2004年以前拖欠的征地补偿款,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欠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抓紧偿还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确保按期完成清欠工作。实行清欠工作公示制度,对未能按时完成清欠工作或发生新的拖欠的,一经查实,报省政府同意后,在落实清欠前,暂停办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