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实施享受科普
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认定的通知
(苏科政[2004]262号 2004年7月2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科普事业发展实际,现就有关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
1.我省地域内的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收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地等,对外开放累计每年不少于200天;
(3)免费或以不高于普通票价50%的优惠价格对中小学生开放;对持老年证的公民免费开放;对有组织地进行参观的现役军人免费开放;
(4)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应配备讲解员;免费向参观者提供科普宣传资料;
(5)科普场所附带的非科普营业活动收入应与科普营业收入分别核算;
(6)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应提交认定申请表,并附场馆各功能部分平面分布图及相关资料、图片等,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受理期内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接到申请后,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在受理期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技部备案。不予认定的,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享受《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