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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2.社会公益类
  指承担国家兴办或鼓励、支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业务职能和经费来源分为三种:一是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益,不具备有偿经营能力,其经费全部由财政给予保障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基础科学研究、政策研究、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数据信息统计等。二是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责,又可通过有偿服务获得一定收益,需要财政提供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保健、艺术创作表演等。三是承担社会公益职责,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有一定收入来源,不需要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重新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二是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要求,调整布局结构,科学设置机构。三是根据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发展规模以及财力许可,从紧核定人员编制,规范经费管理方式,科学确定人员结构。四是完善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按照增强机制活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事业单位内部实行新型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全面推行多险种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化程度较高、市场接轨能力较强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参照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进行改革。
  3.生产经营类
  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具有经营和营利能力、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一般不承担行政管理或社会公益性职责,经费预算管理形式一般为自收自支。如咨询服务、经营开发、旅游服务、宾馆招待、影剧放映、出版物发行印刷等。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可通过清理予以撤并重组。
  三、分类方法步骤
  (一)职能分解。按照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进行分解、归类,对各项工作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界定其属于行政管理性职能、社会公益性职责或生产经营性业务。
  (二)经费分析。根据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的经费、事业性收费和面向市场提供服务获取的经营性收入情况,对其经费来源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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