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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4]19号 2004年7月24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性质和功能定位,结合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省属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政策和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的新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和类别
  (一)分类范围
  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均列入分类范围。核定事业编制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列为专项类别。
  (二)类别
  1.行政管理类
  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授权,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由政府举办,所需经费由财政供给,或按规定收取规费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参照国家机关。如稽察、监察等机构。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予以收回;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对于改革后仍需保留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党政机构改革“三定”的要求,重新明确职能,核编定岗,裁减冗员,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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