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
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
(浙委办[2004]32号 2004年5月10日)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单位在精简文件、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文件多、简报多和办理不及时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精简文件和简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精简文件和各类简报
(一)省委、省政府制发的文件,内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部署为主。凡属省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发文。
(二)未经省委、省政府授权或同意,省直属单位不得向市县党委、政府制发政策性、规范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市县党委、政府和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向本单位报送上行文。
(三)省直属单位及非常设机构的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批转、转发;确需批转、转发的,须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各类非常设工作机构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以外,均由各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
(四)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发布或公开见报的普遍适用性公文,各级党委、政府原则上不再层层制发贯彻意见类文件;上级机关已经开会部署和通过传真等形式下达明确的工作任务,下级机关不再另发文件;除重要会议外,领导讲话或会议工作报告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会后不再印发文件或通报,确需印发的,应由起草部门摘要后报经领导同志同意。
(五)各级机关用于汇报、交流工作的各类简报应整合规范,删繁就简。省直属单位用于上报的简报规定为一种,并严格控制期数和报送范围。
二、切实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一)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格式,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加强办文审核和质量把关。
(二)制发公文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禁利用制发文件谋取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办文,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努力提高公文的针对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请示性公文的政策性协调,“请示”、“意见”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请示”中要求上级解决人、财、物事项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职能单位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省委、省政府;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单位应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列明,报省委、省政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