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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各地财政应给予支持。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志愿者的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充分利用我省民营企业比较发达的优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简化程序,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创造便利条件。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强化服务,切实为高校毕业就业提供良好保障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等学校都要在2004年年底以前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就业市场的效率。减少规模过大、效率低下的大型招聘活动,增加针对性强、效率较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化建设,就业信息网要成为沟通供需信息的主要渠道。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投入,年底前各高校校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要全部开通,切实发挥网络高效、便捷的作用。
  完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保留在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原就读高等学校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户口、档案保留在就读学校,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上述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推荐就业、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服务。
  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相关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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