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除委培、定向生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予以签发报到证。毕业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申请签发报到证;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档案转回当地人才交流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毕业生如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的,由两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省市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2004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取消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限制,允许其出教育系统就业,享受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毕业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推荐就业;不愿从事教育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高校可将其档案直接转至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
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可不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其他就业形式仍须签订《就业协议书》。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可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直接将报到证开往公务员录用单位,户口随迁,档案随寄;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凭聘用(劳动)合同,直接将报到证开往用人单位,户口随迁,档案寄至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其他就业形式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积极推动有关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就业渠道。各地都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三、拓宽渠道,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
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参加各类等级证书考试。
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