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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4]3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团省委《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9日

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团省委 2004年5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广大毕业生和毕业生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整个社会就业体系中来研究,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领导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高校都要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高等学校实施毕业生就业“一把手”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
  二、深化改革,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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