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市场体系,推动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创建生态省,优化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带领农民致富,建设现代化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建设文化大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以“五大百亿”工程为主要内容的重点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政治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解决就业和下岗再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本职岗位刻苦自学,开拓创新,掌握多项技能,成为复合型人才,为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在浙江工作五年以上的本省、外省、外籍劳动者,均可参加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人选,原则上应从市级劳动模范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中产生。
省模范集体:内部建设成绩突出,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领导班子身体力行,公正廉洁,内部成员团结合作,艰苦创业,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为实施“八八战略”,推动本单位、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在推荐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充分走群众路线,真正评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社会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各类人员的比例,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40%;从事农业人员不低于15%;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控制在12%之内;科技人员、妇女,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同时,要考虑被推荐人员的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条块结合,纵横比较,兼顾各行各业。
(二)推荐企业负责人,要求所在企业1999年至200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质量、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创汇、产品销售率、销售增长率、速动比率和资金利税率)有较大提高,居于全国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须经当地劳动、纪检、人口和计生、环保、监察(审计)、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行政、安全监督等部门签署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