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
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的通知
(浙委办[2004]3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30日
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
省委、省政府:
我省自1999年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以来,各条战线又涌现出一大批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为弘扬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全省人民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议在2004年评选一批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并在国庆五十五周年前夕予以表彰。现将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自1999年以来,全省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职员、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党务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厅(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省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队、所)、班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已获得省劳动模范、省模范集体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等重大事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这次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350名,模范集体50个。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努力工作,贡献突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