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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04]3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2日

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厅字〔2003〕1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工作),包括各级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由省委、市委管理的领导管理。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和新工作地购建过房改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下同)或承租公有住房多处的,只允许按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保留,多余住房应退出。如夫妻分居两地且仅在一地购建过房改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再租住另一地一处住房,租房面积超过实际承租人可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实行超标加租。
  三、申领取住房补贴
  调动干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地工作无房的干部。调动干部在原地工作地没有购建过房改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或则已经按照规定退出已购建的房改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切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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