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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30号文件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四)落实激励政策,加强规划指导。要加强对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引导。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设备、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和行业产品用水定额,严把市场准入关。对重大节能、节水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项目以及规划制定、课题研究、相关宣传培训活动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支持,有条件的要建立资源节约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扶持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要按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资金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要研究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研究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措施,并将节能、节水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资源节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已明确的鼓励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和重大项目时,要把资源节约、降低消耗列为重要内容。各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方案,明确3年内资源节约目标,做到有重点、有措施、有成效。经贸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抓紧编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统计部门要把资源节约的各项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体系内,定期分析资源的消耗和节约情况,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五)完善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检查。要抓好对《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节能条例》、《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配套体系。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山东省重点行业产品用水定额》、《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章、标准,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体系。
  省经贸委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节能、节水执法和监测机构,对节能、节水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以及宾馆、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节能、节水情况进行检查;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以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要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严厉打击严重浪费资源的违法行为,运用法律法规引导、推进和保障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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