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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9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育龄夫妻享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主动参加生殖保健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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