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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10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查处建筑工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建筑工地不按国家法律法规,采购和使用“地条钢”等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钢材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不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使用钢材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质监局局长牵头组织成立江西省“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内贸办、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检查、督导、联络和协调工作。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抓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职责分工:
  1.经贸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淘汰关停落后生产设施,关停并转违反产业政策的小钢铁企业,取缔生产“地条钢”企业。
  2.电力部门根据省整顿办提供的“地条钢”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负责对列入关停的生产企业实施彻底断电,对私接电源的盗电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3.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列入关停名单的企业要重点监控,深入开展钢材质量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加大对生产、销售及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地条钢”等劣质钢材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五彻底”和“五不放过”的要求落实到位。
  4.工商部门负责开展流通领域钢材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吊销“地条钢”生产、销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不再办理此类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5.内贸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钢材市场法制建设及健全钢材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6.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超证排污和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吊销“地条钢”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7.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对建筑工程中使用“地条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8.国土资源部门就“地条钢”企业使用土地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9.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对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10.监察部门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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