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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规定,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负责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检查制度、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事故分级报告制度,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加强对放射性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对放射源的安全和本单位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源以及装备放射性仪表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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