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月15日前,组织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申报登记放射源。省、设区市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
3.省环保局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重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设区市环保局会同设区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其余的涉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强制收贮其放射源。
4.环保部门要摸清废放射源情况,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实施强制收贮。
5.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办理许可证件、阻挠废放射源收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三)总结阶段(9月16日至10月30日)。
各设区市于10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省联席会议执行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省联席会议执行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设区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联席会议执行办公室汇总全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全国清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搞好清查整治。
为加强领导,开展好专项行动,建立江西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在省环保局设立联席会议执行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抽调组织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骨干参加专项行动。要保证专项行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其它条件,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