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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南昌工程学院印章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南昌工程学院印章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4]97号 2004年6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南昌工程学院的批复》(赣府字〔2004〕53号),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已更名为南昌工程学院。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南昌工程学院”印章,原“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启用和停止使用印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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