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继续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在全省集中抢治晚期血吸虫病人行动结束后,从2006年起将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纳入经常性救治工作。省、市、县各级政府继续按照现行的晚血治疗经费补助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晚期血吸虫病治疗补助,发现一例治疗一例。在已进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治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将农村特困人群中(主要是五保户和常年救济对象)晚期血吸虫病人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和特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
(二十二)加强血防应用科研工作。科技部门要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策略研究、传染源控制措施和口服预防药物的推广应用研究,降低人畜再感染率和传染源危害。要特别加快诊断试剂的开发与标准化研究。
(二十三)坚持依法防治。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法力度,逐步规范家畜交易的市场管理。省卫生厅、省法制办要抓紧修订《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使血防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机构改革
(二十四)深化血防专业机构改革,实行防治分离。血防工作是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血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和卫生工作统筹部署。按照“精干高效、防治分离”的原则,结合我省血防工作实际,19个达到传播阻断的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原则上并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设立血防科,对外保留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20个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站保留血吸虫病预防控制职能,医疗部分可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站(科)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并负责指导所在地省、市农(垦)场的血防工作。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血防专业机构改革方案,经过试点,分步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基层预防控制网络。疫区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所)、村民委员会、村卫生所负有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做好防治工作的职责与义务。乡(镇)卫生人员、乡村医生要承担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报告任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