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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落实政策措施,增加经费投入
  (十六)落实血防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省、市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加大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对县、乡两级开展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省基本建设投资对中央立项的灭螺重大项目给予适当配套。疫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按照疫区人口每年每人0.5—1元安排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在疫区范围内的省、市农(垦)场要适当安排血防工作经费。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为血吸虫病防治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疫区政府应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江西省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财社〔2001〕6号)的规定,保障血防人员的工资和基本待遇。
  世界银行血防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由受益地政府负责。
  (十七)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用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
  (十八)引进激励机制,制订鼓励政策。建立血防工作任务带经费、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对查治病、查灭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灭螺步伐。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极大的有螺洲滩和有螺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翻耕种植、综合治理、药物灭螺,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责任承包制度,血防专业部门应加强质量控制与监督。
  (十九)加快血防专业机构基本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用于加强、改善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工作条件。各地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防工作建设内容。到2008年底,要基本完成血防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任务,使其与血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二十)多方筹措改水改厕经费。省水利、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的人畜饮水项目、沼气池建设项目、建制镇改水项目、改水改厕项目,每年要有计划地向血防疫区乡(镇)倾斜。到2008年底,2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要使110万人改善饮用水条件,其中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25万农户用上卫生厕所,疫区农村沼气池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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