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控制传染源,降低人、畜感染。农业部门要制订相应政策,采取鼓励措施,逐步实施“以机代牛”,减少役用牛的数量;要通过扶持养殖大户,对牛养殖逐步实行舍饲圈养和轮牧圈养;要加强动物传染源的管理,积极开展耕牛查、治病。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对疫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药物,以控制传染源,保护疫区群众健康。
(十一)压缩钉螺面积,减少有螺范围。山丘型疫区和湖沼型疫区中相对独立的易感洲滩,要按照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的原则,以疫区乡(镇)为单元,制订传播阻断或传播控制计划,实行年度考核,省政府对达到预期目标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十二)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点,加强与有关省的协作,建立赣(玉山)——浙(江山、常山、开化)、赣(瑞昌)——鄂(阳新)、赣(彭泽)——皖(望江、东至)的省际间联防制度;省内市与市、县与县之间要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制订联防工作制度。要结合农业、水利、林业工程建设,明确辖区目标,按流域进行规划、设计和治理,统一开展查灭螺、查治病,实行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十三)加强技术指导。建立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与血吸虫病未控制县技术指导制度,帮助基层提高防治工作质量,增强对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四)加强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工作。建设单位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项目规划中以及开工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十五)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卫生、新闻单位应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和普及血防知识。全面推广学生、成年妇女和成年男性血防健康教育干预模式,进一步增强健康教育的效果,降低疫区居民血吸虫病重复感染。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在疫区中小学校普遍开设血防健康教育课,特别要在春季感染季节前(3月份)、暑期放假前(6月底)和秋季开学(9月初)等三个时段,重点安排预防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课,有效控制学生急性血吸虫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