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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4]21号 2004年8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由于生物、环境、社会因素和科技水平的制约,目前我省仍属血吸虫病重度流行区,防治形势还十分严峻。全省尚有20个县(市、区)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部分地区疫情回升,湖沼型疫区人、畜感染率居高不下;钉螺孳生环境缺乏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部分干部群众的血防意识淡薄;血防机构的设施条件与防治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迅速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势头,保护疫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职责
  (一)健全领导机制。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要研究提出全省血防工作的政策、规划建议,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中央、省的要求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日常工作。疫区市、县(市、区)应根据血防工作的需要,健全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血防工作领导体制,把血防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严重回升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三)明确部门职责。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11号)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查螺灭螺、人畜查病治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厕等工作,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工程建设、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开展综合治理环境改造,努力做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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