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救治政策,实施社会关爱
(一)县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都有责任、有义务提供艾滋病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工作。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建立联系,定期随访。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所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三)各地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四)要根据《江西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办法》(赣卫疾发〔2000〕第67号),采取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方式,为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社区服务,以及社会与家庭关怀,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机制,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以地方投入为主,各市、县(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初预算;财政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对困难县(市、区)适当补助。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