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府发[2004]19号 2004年8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我省自1994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制定防治规划,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防治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为有效阻断艾滋病在我省的传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防治目标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0〕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47号)所明确的各项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主导的艾滋病防治领导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省政府成立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行部门述职制度。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和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各相关部门、团体要根据《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组织两次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实行问责制,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