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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关于报文时限的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委、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和办文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办理过程。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临时因公出国(境)的请示件,应按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04〕47号)文件要求,须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人签发。如涉及党政主要领导本人的,可采取相互签发的办法,且提前3周时间上报,急件至少应提前10天,并在请示中说明理由。
  (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阅知;对属于需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抓紧汇报办理结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不办。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或分别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准备的会议材料,各县区、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经本级党委(党组)或县长(区长)办公会讨论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超过时限,以免影响会议准备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关于报送文件份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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