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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报文内容的要求
  (一)正确应用公文文种。“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文种;“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和帮助解决某事项的文种。凡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应使用“报告”文种;凡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要求批准的,应使用“请示”文种。“报告”不得夹带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和帮助解决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问题,应坚持一事一议。一件“请示”公文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就某一方面工作作批示,请求批准某一事项或者请求解决某一问题。请示一个问题,可以提出相关要解决的几个事项,但必须是与同一问题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同时还必须是能给予一次性批复和解决的。不要一文多事,以免增加办理难度,影响办事效率。所上报的公文,附件要齐全。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会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出版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原则上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字。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
  (三)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确需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以书面请示形式按程序分别报批,一般不以请柬形式邀请。
  (四)市直各部门在上报要求转发或批转文件的请示时,应同时报送批转、转发通知的代拟稿,并附上文稿引用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要求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应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的会议通知格式代拟会议通知。凡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部门会议上讲话的,一律在请示的同时附上讲话代拟稿及磁盘。
  (五)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文前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按时参加主办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及时提出意见。主办部门向上行文时,如是开会协商意见一致的,要有协办部门负责同志的签字;如是发文征求意见的,要将协办部门的意见一起附上,并说明协调情况;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中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附上部门的意见。凡未经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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