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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办发[2004]99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含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
  (一)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行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中共南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各县区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需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主送单位可写“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直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要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必须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五)除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外,领导同志处收到部门直接报送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即转市委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区党委、政府发文,不得要求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参加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也不能要求各县区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未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县区各部门一般不得越过本级党委、政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市人民政府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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